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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詳細介紹申請美國商標的四種方式
      發布時間: 2024-06-04 10:22 更新時間: 2024-11-22 07:03

      所謂,商標的申請基礎,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時商標在市場中所處的狀態。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美國商標的注冊申請有4種基礎,分別是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國外申請(foreign registration)和國外優先(foreign priority)。下面我們簡要的介紹下這4中申請基礎的適用。

      一、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

      根據美國商標法,要使用“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基礎必須滿足如下的要求:

      1.商標申請中包含商標正在使用的確認申明,如果該確認申明未與商標申請同時提交,確認申明中必須確認該商標在商標申請提交日之前已經使用。

      2.該申請商標在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第 一次標注的日期

      3.該申請商標在申請的商品或服務商第 一次投入商業使用的日期

      4.表明該商標確實已經投入商業使用的樣本

      5.如果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止一項(class),則每一項商品的第 一次標注日期和第 一次商業使用日期都必須標明

      二、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

      如果使用“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作為申請基礎,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有真實(bona fide)的意圖使用該商標并提交相應的確認申明。如果該確認申明未與商標申請一并提交,則該申明并須表明自商標申請提交日開始,申請人具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

      三、國外申請(foreign registration)

      針對申請人的相同商標已經在自己的國家注冊成功,國外申請(foreign registration)為他們提供了基礎,但必須達到以下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有真實(bona fide)的意圖使用該商標并提交相應的確認申明。如果該確認申明未與商標申請一并提交,則該申明并須表明自商標申請提交日開始,申請人具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

      2.申請人的商標在自己國家已經注冊并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證明,即注冊文件的復印件等等證據。這些證明上必須表明申請人的名字,商標以及運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如果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現,則還需要提供英文翻譯。

      3.如果證據表明在美國注冊商標發布之前,申請人在自己國家的商標就會過期的,申請人必須提交證明注冊更新并且在美國發布商標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如果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現,則還需要提供英文翻譯。

      四、國外優先(claim of priority)

      如果申請人在自己國家已經提交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后基于在申請人國家獲得的優先權在美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滿足下列條件可以使用國外優先(claim of priority),注意國外優先(claim of priority)并不是獨立的申請基礎。

      1.國外優先(foreign priority)基礎只能用于申請人在自己國家提交相同商標注冊申請后的六個月之內進行。

      2.申請人必須提交在自己國家申請注冊商標的日期,序列號和國家或者證明該申請是上一個被拒絕或被放棄的申請的延續,并且上一個申請沒有獲得任何權利,也不會作為優先權的聲明。

      3.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有真實(bona fide)的意圖使用該商標并提交相應的確認申明。如果該確認申明未與商標申請一并提交,則該申明并須表明自商標申請提交日開始,申請人具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

      4.在美國商標被批準公布或注冊之前,申請人必須建立分別是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國外申請(foreign registration)其中之一的基礎。

      對于國外優先(claim of priority)的規定非常復雜,簡單的說就是申請人可以利用在他的國家已經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日期作為美國同樣商標申請的優先日期。如果國內商標注冊成功則美國也會相應的批準注冊。如果國內申請被拒絕,那么美國的申請也會被拒絕。

      無論通過哪種基礎進行申請,其實圍繞的問題都是“實際使用”,因此,無論期望通過哪種基礎進行商標注冊申請,越早將商標投入使用對申請人越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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