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歐盟成員國之一。丹麥與中國締結了雙邊知識產權保護協定,自2003年起開始實施,但知識產權保護不分國家和地區。
丹麥的外觀設計法律體系相當成熟,由《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法案》(KBA)、《工業產品設計保護法》(KBA)、《工業產品外觀設計保護法》(KBA)等組成,對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保護。本文將對丹麥外觀專利的注冊流程做簡要介紹。
一、 申請要求
申請丹麥外觀設計專利的要求相對簡單,申請人只需提供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即可。與中國相比,丹麥的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更加廣泛。產品包括任何物品,從個人物品到汽車、火車等大型交通工具以及工業設備等。
如果申請的產品屬于“功能性”或“功能性特征”,那么該外觀設計不能被保護。根據丹麥專利法,功能性或功能性特征通常指:“與功能有關的產品形狀、圖案或顏色組合”;“與功能有關的產品類型(如包裝、容器、配件、零件等)”;以及“與功能有關的產品材料、零部件、組件或組件組合”。但是,如果申請人想保護一些非功能性特征,可以提交以下材料:1.與該產品功能有關的用途;2.在產品中實現該用途的方式;3.為了實現該用途所需的zui小功能;4.該用途是已知或已知的;5.在技術上實現該功能所需的zui佳方式。
二、 審查過程
丹麥的專利審查遵循“先申請原則”,即申請人首先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待收到受理通知書后再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另外,根據 KBA的規定,丹麥的專利申請分為“基礎申請”和“審查申請”,申請人可以隨時選擇提交“基礎申請”或者“審查申請”。
由于丹麥的外觀設計具有高度的公開性,且不允許公開后的專利撤銷,因此在提交外觀設計的基礎申請時就需要對其進行保密,這也是丹麥外觀設計審查制度的一大特點。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申請人需要向專利局提交一份“保密聲明”,并將該聲明、專利文件等內容交由審查員審閱。如果審查員認為申請人提交的“保密聲明”有不合理之處或者有其它缺陷,則可能會對該外觀設計專利作出撤銷決定。
三、 授權條件
丹麥外觀設計申請授權的基本條件有:
1.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即能滿足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
2.權利要求的設計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使用的外觀設計相同或基本相同;
3.權利要求必須清楚、簡要地描述外觀設計;
4.權利要求應包括可識別的產品特征和預期應用,并應根據所選擇的主題進行描述;
5.外觀設計應與所要求保護的產品類型相一致,并且應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使用的產品相一致;
6.如果產品是由多個不同部分組成的,則可使用與所要保護外觀設計相關的圖片,但其不能超過20張。如果該外觀設計是由多個不同部分組成的,則應至少使用一張圖片。在進行授權審查時,如果發現不符合上述規定,則要求申請人對申請進行修改。但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應當至少包含一項特征,并且不能超出所要求保護的產品類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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