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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黎巴嫩商標申請的費 用
      發布時間: 2024-10-31 16:50 更新時間: 2024-11-21 07:03

      黎巴嫩商標注冊費用:8900

      制度概述

      黎巴嫩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5年12月9日頒布的《707號法令》。黎巴嫩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黎巴嫩采用“使用在先”原則。

      黎巴嫩是《尼斯協定》《TRIPS 協定》《WIPO 公約》和《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體系,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黎巴嫩商標局采用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黎巴嫩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三維標識、顏色組合、標語、外觀等。

      若申請人不在黎巴嫩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 商標圖樣;

      2.具體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公證認證的委托書;

      5.要求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阿拉伯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黎巴嫩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審查一核準一發證一公告。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黎巴嫩商標局會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通常不會因為相對理由而下發駁回),審查通過后即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黎巴嫩商示注冊需要半年左右。

      黎巴嫩目前并無異議程序,任何人認為某一注冊商標損害了自己的權利,都可通過對該注冊商標提無效或撤銷申請以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

      商標維護

      黎巴嫩商標注冊后15 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起算;到期日前1年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3個月;續展有效期15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下述理由提出: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或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

      2. 商標具有描述性;

      3. 商標缺乏顯著性;

      4.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5.馳 名商標;

      6.惡意注冊;

      7.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8. 通用名稱;

      9.地理標識;

      10.未經授權使用的標志;

      11. 有違公序良俗。

      商標無效或撤銷申請需在注冊后5年內向法院提出,“惡意注冊”則不受此時間限制。

      聯系方式

      • 電  話:15517851322
      • 聯系人:平克曼
      • 手  機:13378428645
      • 微  信:1551785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