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是歐盟成員國之一,也是中歐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國之一,《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均在波蘭生效。作為歐盟的成員國之一,波蘭也是申根成員國、獨聯體成員國、歐盟候選國,同時還是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ECPC)成員。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波蘭商標注冊的流程。
一、 商標檢索
波蘭商標局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后,將進行初步審查。如果審查符合要求,波蘭商標局將下發受理通知書,并在官方期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該異議可以向波蘭商標局提出。
如果審查結果表明不符合規定的,波蘭商標局將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歐洲法院提起上訴。
二、 商標注冊申請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具有歐盟成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2、申請方式:商標注冊可通過馬德里途徑進行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波蘭商標局提交申請。
3、申請文件:
(1)商標圖樣;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商品或服務的分類目錄;
(5)委托代理機構的,需提交委托書。
4、申請流程:提交申請書-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發放注冊證。
5、時間:申請日起12個月內審查完畢,初審合格后進入公告期,公告期三個月。
三、 商標審查
1.申請:提交申請后,波蘭商標局會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沖突、是否違反禁用條款等。
2.實質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后,波蘭商標局會對申請的商標進行實質審查。
3.公告:通過實質審查后,波蘭商標局會向社會進行公告。
4.注冊:在公告期內,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經裁定后被裁定為無效的商標,波蘭商標局將下發核準注冊證明文件。
四、 商標公告及異議
商標公告期為自公告日起6個月,在此期間,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若在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將被注冊。公告期屆滿后,該商標進入初步審查階段。
波蘭商標注冊部門收到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后,會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沒有提交注冊申請,或者收到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文件的通知,則將視為該商標不予注冊。
波蘭商標注冊部門會在官 方網站上發布公告通知,公告期為6個月。公告期內如果無人提出異議或者被異議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該商標將被核準注冊。
五、 商標核準注冊
申請人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符合法律要求的,給予初步審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予以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注冊后10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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