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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日本商標注冊指南:流程與資料介紹
      發布時間: 2024-12-09 11:36 更新時間: 2025-01-10 07:03

      日本商標注冊,指在日本的領土范圍內對注冊商標進行的各種形式的法律保護。日本商標注冊分為國內商標注冊和國際商標注冊兩種。國內商標注冊主要是指在本國范圍內對已注冊的商標進行申請保護,包括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商品和服務的通用名稱等,在我國境內享有專用權;國際商標主要是指在與我國簽訂有雙邊或多邊協定國家申請保護,可享有優先權等權利。本文主要介紹日本國際商標注冊相關內容。

      一、 注冊所需文件

      1.申請人名稱和地址:申請人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并加蓋公章,地址應詳細填寫。

      2.商品或服務項目:擬注冊的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必須提供在日本國 內市場中實際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提供清晰、完整的商標圖樣,并附送該商標圖樣的復印件;如申請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不能附送商標圖樣的,申請人可選擇是否需要另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4.指定保護類別:根據日本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只能在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一個商標。因此,申請人需在申請書上指定所要申請注冊的具體類別。

      5.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上簽署委托書,并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6.簽署日期:申請日和優先權日。

      7.繳納申請費用: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同時應提交一份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委托書等文件。

      二、 申請流程

      1.提供申請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2.填寫日本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將申請書副本提交到日本知識產權廳;

      3.繳納商標注冊規費,并由日本知識產權廳下發受理通知書;

      4.日本知識產權廳審查通過后,會在官方刊登公告。在公告期間,如無人提出異議,日本知識產權廳將頒發商標注冊證書。

      5.商標注冊后,若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申請人需要在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否則該商標將被視為自動放棄;

      6.有效期為十年。期滿后若需繼續使用,可申請續展并繳納續展規費。若續展時沒有提出異議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將被核準注冊并予以公告;

      三、 注冊所需時間

      1.提交申請后,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即被予以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書,大約需6個月左右的時間。

      2.實質審查:通常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審查通過的話就可以進行公告、審查、發證。如果發生駁回情況,申請人可以進行復審,復審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

      3.公告期:經過實質審查和公告后,沒有發現駁回或異議的情況下就會授予注冊證書。

      4.發證: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會進入到“下發商標注冊證”階段,此階段大概需6-8個月左右。

      5.續展:申請成功后,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續展手續或者續展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該商標將會被注銷。

      四、 申請方式

      (1)通過日本專利局官 方網站提交申請。該網站可通過搜索欄搜索“日本商標注冊”或直接登錄“日本專利局官 方網站”,點擊“國際申請”,選擇“日本商標注冊”,根據需要填寫所需的信息,并提交。需要注意的是,若要注冊國際商標,請提前查詢是否有近似或相同商標已注冊。

      (2)通過日本駐華使領館進行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日本駐中國大使館、領事館或者在日本駐華使領館參加過培訓的中國代理機構提出國際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應同時提交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日本商會提出國際申請,并按照所選擇的語言提交相關資料。

      (3)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申請。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內代理機構進行申請,也可以委托在日的中國代理機構或者直接向中國知識產權代理協會進行委托申請。

      五、 法律依據

      日本于1898年3月12日首 次加入《巴黎公約》,并于1994年1月1日對《巴黎公約》進行了全面修訂,加入《巴黎公約》后,日本于2001年4月11日起正式成為《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馬德里聯盟成員國,截至2021年12月,我國已與馬德里議定書所有成員國中的80個國家(含歐盟27國和非歐盟27國)進行了雙邊或多邊合作。

      日本與我國簽署了一系列雙邊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如《中日關于知識產權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中日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議》《中日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協議》《關于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問題》《關于知識產權領域加強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等。此外,我國已先后與日本簽訂了兩次雙邊專利保護協議,以保障我國在日本專利保護的權益。

      六、 不予核準申請情形

      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如果商標申請的內容不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十條(1)至(7)項規定的,商標局將不予核準。具體包括:

      1、申請的商標為《商標法》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或者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1)、(3)項規定,即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

      2、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以上內容就是對日本商標注冊流程與資料的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我們將針對您的問題作出詳細專 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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