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文化的國家,馬來西亞人是東南亞的土著居民,多數信奉伊斯蘭教,馬來人占總人口的90%以上。華人在馬來西亞是第二大民族,約占總人口的30%。馬來人占總人口的80%,華人約占20%。 馬來西亞是東盟十國之一,也是“一帶一路”在東南亞的重要節點之一。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實施以及“一帶一路”建設與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對接推進,中國與馬來西亞經濟貿易往來日益密切。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投資、貿易和工程承包項目不斷增加,為馬來西亞市場帶來了巨大商機。在此背景下,中國企業如何申請馬來西亞商標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為您介紹在馬來西亞注冊的流程與資料。
一、 申請主體
馬來西亞商標申請主體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詳細地址(門牌號碼)及聯系方式,法人申請注冊商標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號碼)及聯系方式,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上簽字確認。
自然人或法人在馬來西亞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需提交商標圖樣原件一份,清晰可辨認的商標圖樣5張(長、寬、高不小于5厘米×5厘米)。
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已經在馬來西亞進行了企業登記注冊,還需提供其加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
如申請人為法人,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人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委托事項;委托日期及委托代理人;授權期限。
二、 申請客體
商標的注冊客體是指能夠在市場上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的客體包括商品和服務項目,具體包括:
-產品名稱;
-商品或服務的用途;
-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材料;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其形狀或外觀不得與其他商標相同或近似;
-在產品描述中使用該商標,或者在產品描述中以適當方式使用該商標;
-直接表示商品、服務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和重量的;
-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區別標記的文字和圖形;
-其他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依據的標記。
三、 申請文件
1、商標圖樣
2、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英文和印尼文書寫)
3、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書一份(如果您不是代理人,則需要填寫委托書)
4、如果您是以公司名義注冊商標,還需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需加蓋公司公章
5、如果您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冊商標,您需要提交個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6、如果您是以合伙企業的形式注冊商標,那么需要提交合伙協議(如果合伙協議已經生效,則不需要)
7、申請人為外國人,需要提交護照復印件(如護照已過期)。
四、 申請流程
商標申請遞交后,商標局將對該商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時間為1-2個月。如果審查符合規定,商標將被授予初步審定公告(Draft Review),在該公告期內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如果沒有任何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那么該商標就會進入注冊程序。自申請日起6個月內,商標局將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決定是否予以注冊。
如果申請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并附相關證據。如果經審查異議理由成立,則被駁回的商標將不予注冊,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商標局申請復審,或向法院起訴。如果經過復審后異議理由仍不成立,則該商標將被駁回。
五、 申請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47條規定,在商標申請提交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受理通知書,則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收到受理通知書,但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則視為該商標申請自動放棄。
自2016年6月1日起,馬來西亞實行“商標注冊官(MRP)”制度。商標注冊官是指在馬來西亞商標注冊過程中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以及對商標注冊后的管理工作中行使職權和行使權力的人。馬來西亞專利商標局負責受理所有關于商品、服務和商業領域的申請,并監督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標準,以確保其符合要求。該制度主要適用于馬來西亞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允許申請。
六、 保護類型
馬來西亞的商標保護類型主要有:普通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普通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標志。普通商標是zui基礎的商標,也是zui常見的一種。
集體商標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或者服務上共同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后予以公告。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在馬來西亞獲得了法律保護,但其效力僅及于核準注冊之日。
七、 駁回和異議處理程序
被駁回的商標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MAS)申請復審,或者在收到書面駁回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 MAS申請復審,或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IMSS)申請復審。MAS或 IMSS可通過書面和口頭方式提出復審,并應在收到書面異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給予答復。如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有效的復審或異議,該商標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如果商標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了對該商標的異議,則異議程序自動開始,并需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起5年內進行。
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在審理商標異議案件時,需要對被異議商標是否具備可注冊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考慮是否符合《商標法》第4條、第9條的規定以及是否有在先申請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是否有在先使用等因素。
以上內容就是對馬來西亞注冊商標流程與資料的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我們將針對您的問題作出詳細專 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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