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國家,由于其獨特的文化傳統,一直以來都是世界上重要的商品和服務輸出國。在印度,商標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尤其是在電子商務領域中,商標被視為企業的“身份證明”。
由于印度商標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因此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者將目光投向了印度。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其知識產權,印度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了新的《商標法》。該法律規定,通過商標轉讓或許可使用方式獲得注冊商標的人可以在5年內使用其商標,并規定了相應的流程和注意事項。為了幫助申請人更好地了解印度商標轉讓與許可情況,本文將對印度商標轉讓與許可進行簡要介紹。
一、 注冊和注冊申請
在印度,商標可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進行轉讓或許可。因此,商標權人可以將其商標轉讓或許可給其他人,以獲得相應的收益。注冊和注冊申請主要是指在印度提交注冊申請,其流程如下:
(1)申請人需要向印度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書,該申請書需要用到英文,并附上一份聲明書;
(2)在印度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商標注冊申請表上填寫相應的信息;
(3)準備相關的商標文件;
(4)向印度知識產權局提交所需文件。申請必須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向印度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供審查和決定。如果申請人希望有權在印度使用其商標,則必須在提出申請時提出優先權要求;
(5)如果印度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后5個月內未做出決定,則申請人可以申請復審,以尋求解決爭議的機會。如果復審成功,則將會向申請人頒發證書。
二、 審查
在印度商標轉讓和許可申請中,審查機構會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保該商標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與《商標法》第33條(b)所述的商品或服務不符的情況。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以確保其轉讓或許可的商標符合法律要求。通常情況下,轉讓和許可商標的申請應由至少一名注冊律師或印度律師代理,或者由一名印度律師代理,以及被許可方的代表。在商標轉讓中,受讓方必須向轉讓商標注冊方支付一定費用,并在6個月內使用該商標。如果沒有按時支付費用或者不能使用該商標,轉讓或許可商標將被視為無效。因此,如果申請人沒有及時支付相關費用或未能使用該商標,則該注冊方有權撤銷該商標并停止其轉讓或許可。
三、 授權
商標轉讓和許可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進行:1)僅允許轉讓;2)允許許可,即許可人與被許可人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允許使用商標的范圍和方式,并在合同中注明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商標。
(1)僅允許轉讓:如果一項商標只允許轉讓,則該轉讓只能發生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而且受讓人需要得到轉讓人的同意。
(2)允許許可:如果一項商標僅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則該許可可以發生在被許可人和許可人之間。許可人可以向被許可人授予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權限,如特定范圍內的商品、服務或品牌名稱等。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關于商標使用的協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3)轉讓不適用于許可:根據印度《商標法》的規定,通過轉讓方式獲得注冊商標的,不得在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讓。因此,在印度進行商標轉讓并不適用于《商標法》中關于許可使用的規定。
四、 許可協議
商標的使用許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三種。
獨占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不得向任何人再授予任何其他的商標使用權。此外,商標權人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將其商標再授予他人使用,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排他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將其商標在同一地區內授予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但商標權人仍可保留其在該地區內的商標使用權。
此外,對于以上三種形式的許可協議而言,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需要簽署一份書面的協議來對許可期限、地域范圍、轉讓條件等進行明確約定。
五、 撤銷
根據《商標法》第58條第1款,如果商標所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了其注冊商標,那么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在實踐中,印度商標局將“善意”作為撤銷的必要條件,這意味著如果商標所有人沒有正當理由放棄其注冊商標,那么它就可以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商標局不會撤銷在《商標法》第58條第2款中規定的任何類型的注冊商標。如果撤銷了已經注冊的商標,則需要向商標局提交一份“撤銷聲明”,以表明該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沒有任何理由繼續存在。此外,在撤銷期內,如果任何第三方對已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提出異議,那么印度商標局將對該異議做出zui終決定。
六、 商標續展和續展申請
印度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注冊日起算。在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可以申請延長其有效期,zui長可延長至10年。如果在此期間內未提出申請,則該商標將在到期前6個月內自動失效。
印度《商標法》規定,商標續展申請人應當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如果申請人未能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續展申請,則該商標將自動失效。如果商標有效期屆滿時,商標注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已提出續展申請但未繳納費用的,則該商標將被視為放棄。
印度《商標法》規定了以下注冊和續展程序:
1.申請人提交續展注冊申請;
2.商標局審查;
3.公告;
4.核準或駁回決定;
5.發證。
七、 商標注冊的異議程序
根據印度《商標法》第43條的規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對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并且異議人有權要求對該注冊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如果該商標已經被注冊,那么異議人可以向印度知識產權局提起異議程序,但應當在異議人提出異議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當申請人向印度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申請時,印度知識產權局會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發出駁回通知。如果需要,印度知識產權局將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發布駁回通知。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對駁回通知進行答辯,那么該異議將會被駁回。
印度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以下理由駁回商標注冊:
1.不符合“顯著特征”要求的商標;
2.與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已被撤銷或無效的商標;
4.未注冊的馳 名商標;
5.惡意注冊;
6.缺乏顯著性;
7.與在先權利沖突。
根據印度《商標法》第44條規定,在異議程序中被駁回的商標申請人可以在12個月內向印度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申請。如果申請人對復審申請不服,還可以向印度zui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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