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是一個有著豐富資源和廣闊市場的國家。波蘭在過去的幾十年中,通過工業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的調整,促進了波蘭經濟的發展。在過去10年中,波蘭增長zui快的產業包括制造業、農業和食品加工業、林業和木材加工業、機械工業和電子工業。工業增長了7倍,占經濟總量的51%。 波蘭擁有世界上zui大的木材產品市場、zui大的乳品生產市場。在國際上,波蘭也是重要的小麥和葡萄酒出口國。 近年來,波蘭政府大力發展制造業,并利用其豐富的資源來支持國內企業,特別是生物技術和制藥產業。目前,在波蘭已注冊有8700多件商標。其中有1000多件與生物技術有關的商標處于有效狀態。本文將為您介紹在波蘭商標申請轉讓的流程與資料。
一、 申請
商標的轉讓應以書面形式向商標注冊處提交。提交申請時,必須遞交由商標注冊處主任簽署的申請書副本,并附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提交申請后,應將申請書副本寄至商標注冊處。商標局收到申請后,將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申請已被接受,商標局將根據《商標審查指南》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確定是否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2、如果申請被駁回,商標局將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提交復審材料。
根據《商標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自1992年12月18日起,申請人要求變更商標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一份書面聲明。如聲明與原注冊商標不一致,商標局不予受理;否則予以受理。
二、 審查
商標轉讓申請通過后,商標局會將轉讓商標的申請材料提交至波蘭專利局,由波蘭專利局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會在官方報紙上刊登公告并發布《轉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的轉讓申請可以核準并公告;否則該商標將會被視為放棄轉讓。
在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受讓人屬于《商標法》中所禁止的主體(例如: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產生損害的人);或者受讓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在《商標法》中禁止轉讓的商標和其他規定禁止轉讓的商標同時存在;或者被受讓人放棄轉讓等情況下,商標局將會做出駁回轉讓申請的決定。
如果上述情況在審查過程中未發現或被受讓人主動放棄,商標局將會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駁回公告。該商標的轉讓申請將被視為放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商標局將會將該商標的申請材料遞交至國家商標主管機關進行zui終審查。
三、 公告
在波蘭商標轉讓公告期為10個月。在此期間,知識產權局將發出官方聲明,如果該商標在公告期間不能轉讓給另一方,該商標將被注銷。如果受讓人申請了注冊,則受讓人將被視為放棄該商標的所有權,并且不會獲得任何補償。公告期結束后,知識產權局將發布正式的轉讓公告。商標轉讓公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1)受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2)轉讓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轉讓人對該注冊商標是否享有任何權利;
(4)轉讓人是否已經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受讓人;
(5)轉讓人是否在受讓人申請注冊之前或之后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并且在申請中提供了所需的文件。
四、 異議
根據波蘭法律,在商標轉讓申請提交后,會有12個月的異議期。在此期間,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包括商標申請人。如果沒有異議,則商標將注冊。如果商標申請人對商標轉讓申請提出異議,則該異議將被提交至波蘭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的通知后,商標局將進行初步審查,并決定是否對商標轉讓申請提出異議。
五、 異議復議
提交轉讓申請后,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商標轉讓申請。商標注冊局將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并將在該商標被提出異議之前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商標注冊局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會發出異議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答復,則視為該申請已經被放棄。
如果商標注冊局對提出異議的申請進行了審查,則將在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接受申請的決定。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同時該申請也不會進入下一個審查程序。如果商標注冊局認為申請人的異議申請是錯誤的,則會做出相應的決定并發出書面通知。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
六、 核準轉讓注冊
在波蘭,商標轉讓注冊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一份商標轉讓注冊申請書,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1.經公證的受讓人的身份證明;
2.轉讓人身份證明,如果受讓人不是個人,則需要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3.轉讓注冊聲明書;
4.轉讓注冊的商標清單(每件商標都需填寫);
5.如果是以續展方式延續商標權的,需要提交續展申請書和原《商標注冊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并刊登公告;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轉讓注冊申請書》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官 方網站上下載,也可以到當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INTA)辦事大廳領取。
七、 核準證書
自商標注冊之日起,6個月內未使用或被撤銷的商標,可以被轉讓。但是,如果商標注冊人已經在規定期限內使用過該商標,并且沒有正當理由,那么該商標轉讓的效力就會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轉讓申請不能被核準。
自2009年1月1日起,波蘭正式實行歐盟統一商標注冊制度,包括歐盟成員國在內的所有成員國均為成員國。根據《歐盟統一商標注冊與管理條例》的規定,歐盟成員國應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其商標法律規則、商標注冊程序以及使用程序等內容。上述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為了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我國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這兩部法律將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重大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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