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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瑞典轉讓商標的流程
      發布時間: 2024-12-18 11:01 更新時間: 2025-01-08 07:03

      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對于瑞典申請辦理許可轉讓需要注意什么?如何準備相應的資料?我們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 轉讓形式

      1.獨占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許可方式。這種轉讓一般不需要支付對價,但被許可人有權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使用該商標。這種類型的許可主要適用于非獨占許可。

      2.排他許可。

      3.普通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使用該商標,由被許可人依法享有使用該商標并取得報酬的權利,但商標注冊人沒有對其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的義務,只有普通義務。

      二、 申請方式

      1、申請人在申請商標許可轉讓前,應當了解轉讓的基本法律法規,確保在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的商標不會違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等。

      2、申請人應在申請時向商標局提交以下文件:

      (1)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或協議,中需約定轉讓的商標名稱、類型、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注冊號和有效期限等。

      (2)轉讓方與受讓方共同簽署的商標轉讓申請書或注冊證明。

      (3)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4)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辦理商標變更等手續的委托書。

      3、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注意:

      (1)按規定填寫、簽字或蓋章;

      (2)申請人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所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一致。

      三、 申請時間

      1、商標許可登記的申請時間,通常為一年左右,申請人可在注冊局官 方網站查詢相關信息。

      2、許可備案登記申請的時間,一般為6-12個月左右。

      3、商標許可備案登記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地址、郵編;

      (2)商標名稱和類別;

      (4)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5)合同有效期及終止期限;

      (6)在使用該商標中有無特殊說明及其他事項。

      4、轉讓/許可備案登記申請必須通過商標注冊局辦理,必須使用由商標注冊局頒發的“商標轉讓/許可證書”或“商標許可/轉讓/許可證書”。未經許可備案登記的轉讓/許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 審查程序

      1.商標轉讓注冊申請經審查后,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予以核準,并刊登核準公告。

      2.申請核準公告后,如有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的,商標局將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對異議進行答辯。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答辯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答辯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3.如果經裁定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有誤或者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該裁定不服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經復審裁定維持原決定的,原決定即行廢止;如原決定被改變或者被撤銷的,由商標局重新作出決定。

      五、 辦理方式

      1、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2、如果是自然人辦理,則需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等)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如果是企業辦理,則需提供: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如需申請注銷已申請但尚未核準的注冊商標,還應提供該商標原注冊人名義和該商標注冊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提交申請文件材料:

      (1)《轉讓/許可備案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六、 許可類型

      (一)獨占許可僅在商標注冊人與許可人之間有效,被許可人只能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該商標。

      七、 轉讓的有效期限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都可以聯系我們,我們將為您提供更多知識產權保護方案,更好地為您服務!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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