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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冰島商標轉讓的流程與資料介紹
      發布時間: 2024-12-19 11:17 更新時間: 2025-01-07 07:03

      冰島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將其在注冊商標上的所有權利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包括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也包括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權。 轉讓商標后,原注冊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新的商標權人。 根據《冰島商標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標,應在申請之日起1年內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商標局有權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 對于已在中國商標局成功注冊過的國際商標,如果需要將該國際商標轉讓至冰島,應按照《商標法》及有關規定向商標局辦理相關手續。轉讓時相關流程如下。

      一、 提交申請書

      1、轉讓申請書:應加蓋申請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2、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如果是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請同時附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個人的身份證等。

      4、轉讓人和受讓人名單: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在申請國際注冊商標時,如轉讓人不是該商標的注冊人,則受讓人也應作為該商標的注冊人。對于轉讓人是自然人的,如不能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則應當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經我國駐該使領館認證。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公證時一并提交,并應經過我國公證機關公證。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附送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委托書。

      二、 繳納相關費用

      1、轉讓費:以商標為注冊商標,需要提交轉讓申請的,應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確認。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對轉讓申請的商品或服務范圍進行修改。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并繳納轉讓費用。轉讓費自商標局收取之日起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金額一次付清。轉讓人或受讓人可以將轉讓注冊商標的費用直接匯入商標局指定的銀行賬戶。

      2、申請規費: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繳納規費,具體規費標準按照《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執行。

      3、變更費用:申請人辦理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并繳納變更費用。如果需要增加或減少注冊商標的,應在《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向商標局繳納相應費用。

      三、 提交證明文件

      1、商標轉讓申請書。申請書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簽字或蓋章。

      2、轉讓證明。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公證的中文譯本。

      3、轉讓人和受讓人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是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如果是法人,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查詢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是多個主體,需提交多個主體簽署的同意轉讓的聲明書。

      4、如果是以企業整體名義轉讓商標,還需要提供該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如果是以個人名義轉讓商標,還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5、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 公告

      公告期為三個月。

      申請商標轉讓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書、轉讓人和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般由轉讓人或受讓人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商標轉讓申請書》(一式兩份,有代理機構的還需加蓋代理機構公章)以及雙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并繳納轉讓費。繳納后商標局會出具《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一般由轉讓人或受讓人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商標局收到《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后,在規定時間內發布公告,未刊登公告的,視為放棄轉讓申請。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時,若未附送權利證明文件,應當在轉讓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 下發證書

      在商標注冊證書的“注冊人”一欄中,受讓人與原注冊人必須為同一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轉讓申請時,應在申請書中對申請人名稱、商標圖樣、申請日期、申請號或注冊號進行變更或修改。同時,需要將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名稱、地址、商標圖樣等信息進行變更。

      此外,如果轉讓申請有其它事項需要說明,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也應在申請書中予以說明。

      目前冰島沒有加入《馬德里議定書》,但冰島已與歐盟簽訂了《商標互認協議》,該協議生效后,歐盟成員國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單一窗口”向歐盟商標局提交申請。中國企業辦理冰島商標轉讓業務時,可以直接向當地商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六、 轉讓證書及相關文件的撤回和補發

      (一)轉讓證書及相關文件應在商標局要求申請人補正之日起1年內向商標局申請撤回,經商標局同意后予以撤回;如未被要求補正,則視為已同意撤回。

      (二)轉讓證書及相關文件的申請文件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完整,并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

      (三)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中聲明:“放棄申請”或“不要求注冊”;并在商標代理委托書中聲明:“放棄對本商標的申請”。如申請人未聲明放棄,則視為已經同意轉讓;

      (四)受讓人在收到商標局發出的轉讓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商標局發出的轉讓通知書,或沒有收到商標代理委托書時,可以要求商標局辦理注銷注冊商標手續。

      (五)對于原《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損毀的,可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并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六)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事宜。具體事宜請向商標局咨詢。

      七、 轉讓后的續展

      1.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如果權利人未提出申請,則商標將自動進入續展程序。期滿未提出申請的,該商標將由商標局注銷。但如果權利人在商標注冊之日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申請,或者在期滿6個月內沒有提出續展申請的,則該商標將自動進入下一次續展程序。

      如果權利人沒有在寬展期內提交續展期申請或者提交了不被核準的續展申請,則該商標將被商標局注銷。

      聯系方式

      • 電  話:15517851322
      • 聯系人:平克曼
      • 手  機:13378428645
      • 微  信:15517851322